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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两用物项和特定商品:许可、最终用户与记录保存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特定商品管制法》|法规编号 Z2200000172
官方网址: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2200000172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不仅出口和进口受管制,再出口、境外再出口、中介服务、技术援助、过境及进口后向第三方转让也可能需要许可。进口时可能需要最终用户证书或国际进口证明。

企业应建立受管制商品识别、最终用户审查和内部审批制度。与特定商品交易有关的文件和记录应保存5年;其他法律规定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进口特定商品向第三方转让时,应先判断是否需要转让许可。

明知商品或技术将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运载工具、军用装备或恐怖活动的,不得参与相关交易。风险评估不通过、最近1年存在相关行政或刑事违法、最近5年受到或违反联合国安理会制裁等,可能导致拒绝许可。

许可证被暂停的期限通常不超过30个工作日,但等待外国主管机关确认的情形可以延长。符合特定活动例外的外国军品临时入境后,一般应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复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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