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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利润汇回、外汇账户与投资终止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投资者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强制性费用后,可以使用利润进行再投资;终止在塔吉克斯坦的投资活动时,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返还当时持有的资金和资产。投资期结束后,最初作为投资进入塔吉克斯坦的财产和资料,可以依照海关规定运出,原则上不再另行适用许可证、配额或其他非关税措施,但投资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外国投资者仍需通过授权银行办理外汇结算,并说明付款和汇款的目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和防扩散融资规则可以构成跨境资金转移限制的法律依据,因此合同、发票、完税和投资来源等材料应保持完整。

依据:2025年第2173号《投资与投资活动促进法》第24条;外汇账户和跨境汇款另见现行《外汇调节与外汇管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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