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境外付款的预提税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向在塔吉克斯坦没有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支付来源于塔吉克斯坦的收入时,原则上按收入总额、不扣除成本费用代扣税款。保险和再保险保费适用6%,国际通信服务适用3%,国际运输服务适用3%,非居民雇员取得的工资适用20%,其他未单独列明的收入通常适用15%。股息和利息分别按照税法典对应条款确定,通常为12%。
与货物进口直接相关、向境外供应商支付的货款,自2025年修订后不按第239条代扣非居民所得税。塔吉克斯坦承认的税收协定可以改变国内法税率或征税权,但企业需要按规定准备受益所有人、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和合同付款材料后才能主张协定待遇。
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37条至第239条。
官方来源:https://andoz.tj/docs/kodex/Tax-Code__17_12_2025-RT_r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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