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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十年稳定保障和征收补偿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投资与投资活动法》(2019年12月25日,第ЗРУ-598号)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4664144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投资活动法》,外国企业投资完成后,如果乌兹别克斯坦随后出台的法律使投资条件恶化,投资者原则上可以在投资之日起10年内继续适用投资当时的法律;对于新法中改善投资条件的条款,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适用。这项稳定保障主要针对利润汇回程序变得更复杂、可汇出收益减少、投资数量受到额外限制、最低投资额增加或外国投资者持股比例受到新限制等不利变化。

该稳定保障不适用于直接关系国家安全的法律变化,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排除劳动、环保、竞争、反腐败、规划建设等一般强制性要求。企业主张稳定待遇时,应保留投资日期、投入方式及不利变化对本项目影响的证明材料。

外国投资及其他资产原则上不得国有化。只有在自然灾害、事故、疫情等紧急情形下,内阁才可决定征用或征收,而且应限于解决紧急事项所必需的最低范围,不得歧视,并须及时支付与损失相当的补偿。投资者可以就征收目的、范围、估值、补偿金额及程序提起诉讼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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