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准入:农业用地与边境地区限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土地法典》|法规编号 K030000442_
官方网址:https://adilet.zan.kz/rus/docs/K030000442_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外国法人、外资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以及国际组织,不得以私人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持有农业用途土地。如果哈萨克斯坦法人原先持有农业用地,之后引入外国股东,相关土地所有权或临时使用权需要依照第66条处置。
外国人和外国法人原则上可依法取得用于建设或已建工业、商业、住宅等建筑物及其配套用途的非农业土地,但要受土地用途、规划和其他禁止性规定限制。用于农业生产和造林的土地不属于外国主体可取得的范围。
外国人、外国法人及外资参与的哈萨克斯坦法人不得拥有位于国家边境区域的土地。边境带土地通常不提供私人所有权或临时土地使用权。项目选址靠近边境时,应先由当地土地主管机关确认具体地块的区位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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