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结算外币兑换和外贸资产回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外汇监管法》(2019年10月22日,第ЗРУ-573号)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4562846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销售商品、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必须使用本国货币苏姆结算,价格、收费和注册资本要求也应以苏姆确定,不得与外币或“计价单位”挂钩。只有在外国投资参与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或与乌兹别克斯坦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项目中,且有总统决定作为依据时,才可以例外采用外币挂钩价格。
居民和非居民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买卖外币,只能通过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办理;汇率依据外汇供求以合同方式确定。居民法人可以持有外汇,并按照法律规定向境内或境外划转外币。
外贸合同项下,居民或非居民负有促使资金、货物、工程或服务按合同回流的义务。自非居民义务产生之日起超过180天仍未完成资产回收的,该项交易将被认定为资本流动交易并进入相应监测。企业应当把合同履行、收付款、交货、服务验收和抵销资料完整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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