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用工:本地员工比例及适用例外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外国劳动力许可规则(2023年第279号令)|法规编号 V2300032977
官方网址:https://adilet.zan.kz/rus/docs/V2300032977
第一类和第二类岗位中,哈萨克斯坦公民人数不得低于该两类岗位在册人数的70%。第三类和第四类岗位中,哈萨克斯坦公民人数不得低于该两类岗位在册人数的90%。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公民在计算中不作为外国员工计入。
上述比例要求主要不适用于:员工人数不超过20人的小企业;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业;员工人数不超过10人的外国法人代表处和分支机构;依法进行自主就业的外国人,以及依据国际劳动移民协议按来源国配额引进的人员等。
应按岗位类别分别维护人员台账,不能只看企业总人数比例。申请或续签前要同步核查派遣用工、人员服务合同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需要并入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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