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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大众传媒领域:外资比例与负责人限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大众传媒法》|法规编号 Z2400000093
官方网址:https://adilet.zan.kz/rus/docs/Z2400000093

外国人、外国法人和无国籍人士不得直接或间接拥有、使用、处分或管理超过20%的媒体企业股份、出资份额或其他权益。该限制不仅看名义持股,也覆盖间接控制、使用权和管理权,因此应穿透核查最终受益所有人及控制安排。

总编辑不得由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士担任。外国媒体及外国记者在哈萨克斯坦从事职业新闻活动,应取得相应认证;未认证不得开展职业新闻活动。媒体开展传播前通常需要完成登记或重新登记,实际业务还要符合内容、语言和存档等要求。

并购或设立媒体、互联网出版和广播相关企业时,除审查股比,还要审查协议控制、董事任命权和实际管理权。普通广告、技术服务或内容供应是否构成“媒体活动”,应结合具体业务模式和许可证另行判断。

因负责人过错导致媒体被法院停止运营的,该负责人在法定的3年限制期内不得再次担任相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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