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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小企业简化税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连续十二个日历月总收入不超过100万索莫尼的小型经营主体,可以在符合条件时采用简化税制。按总收入、不扣除成本费用的方法计算时,税率为6%;符合规定并选择按收入减允许费用计算的主体,则适用企业所得税的相应税率。

适用简化税制的主体通常不再缴纳一般企业所得税和一般增值税,但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及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的非居民增值税仍然适用。金融、保险、自然资源、应税消费品生产或进口等活动可能被排除在简化税制之外;收入超过100万索莫尼后,应及时转入一般制度。

依据:《塔吉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74条至第380条。

官方来源:https://andoz.tj/docs/kodex/Tax-Code__17_12_2025-RT_ru.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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