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临时存储期限和申报要求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海关法典》(2016年1月20日,第ЗРУ-400号,现行合并文本)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2876352
进口货物在到达目的地海关后、尚未按选定海关程序放行前,可以进入临时存储程序。在该程序下,货物处于海关监管之下,暂不缴纳海关税费,也暂不适用经济政策措施。
临时存储期限由申报人确定,但一般最长不得超过60个日历日;易腐货物的最长临时存储期限为10个日历日。期限从货物依法取得临时存储状态之日起计算。
进入临时存储程序时,承运人或被授权人应提交简要货物海关申报单,最迟不得晚于货物向海关呈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如果货物在该期限内已经进入其他海关程序,则无需另交简要申报单。海关机关不得要求提交该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临时存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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