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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海关通关:申报登记、货物放行与延长情形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海关调节法典》|法规编号 K1700000123
官方网址:
https://adilet.zan.kz/rus/docs/K1700000123

进口货物应在临时存储期限届满前提交海关申报;出口货物原则上应在离开欧亚经济联盟关境前申报。申报应向有权登记该类申报的海关机关提交。

海关应在申报提交后不超过1小时的海关工作时间内完成登记或拒绝登记。正常情况下,货物应在申报登记后4小时内完成放行。如果海关要求补充证明文件、决定实施其他形式的海关监管或申报人要求修改,放行期限可延至次一工作日,并可因实际检查继续延长。

商品编码、原产地、海关估价、许可证和贸易限制证明是高频核查项目。企业应让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证和许可证中的商品描述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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