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经济区海关优惠和进口增值税递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特别经济区法》(2020年2月17日,第ЗРУ-604号)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4737514
特别经济区参与企业在建设期内,为履行投资协议而进口乌兹别克斯坦国内不生产的建筑材料,可以免缴海关税费,但进口增值税和海关手续服务费不在该项免除范围内。按照批准清单进口国内没有同类产品的技术设备,可以免缴海关税费,但海关手续服务费仍须缴纳。
特别经济区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材料和零部件,可以免缴除海关手续服务费以外的海关税费。优惠仅适用于与经济区项目和投资协议相符的进口,企业应保存国内无同类产品、批准清单、用途和出口生产之间的证明链条。
特别经济区企业进口货物时,可以申请将进口增值税延期缴纳,延期期限最长为120天。进项增值税超过销项增值税形成的可退税额,可以适用简化程序,在7日内办理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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