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经济区资格丧失和补缴情形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特别经济区法》(2020年2月17日,第ЗРУ-604号)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4737514
特别经济区参与企业未履行投资协议义务时,管理机构应制作载明违约事项的书面记录,并给予整改期限,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的,管理机构经书面协调后可以通知解除投资协议。
企业收到解除通知后10日内未向法院提出异议的,投资协议视为被单方解除。企业被移出特别经济区参与者名册后,自丧失资格当月1日起不得继续享受税收、海关和其他优惠。
因未履行投资协议而丧失资格的,企业不仅会失去优惠,还可能被追缴此前未缴的全部税款和海关税费,并失去为项目取得的土地以及闲置国有资产使用权。企业应把投资金额、建设进度、投产时间、就业和出口等承诺转化为可持续留存的履约证据。
本平台内容仅供业务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如需针对具体项目获得支持,可提交咨询需求。
提交企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