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企业走向中亚 · 共建开放型经济新高地咨询热线 0991-XXXXXXX
政策

经济特区:参与者资格、禁止申请主体与申请材料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经济特区和工业区法》|法规编号 Z1900000242
官方网址:
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900000242

申请人应当是从事该经济特区优先活动的法人,并与管理公司签订经营活动协议、进入统一参与者名册。税收优惠通常从取得参与者证明并满足税法规定后适用,不是仅凭办公地址或土地租赁自动获得。

矿产资源使用者、博彩企业、适用特定简化税制的主体,以及部分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等通常不得成为参与者。正在适用某些旧投资税收优惠或特定投资项目机制的企业,也可能受到排除或重复优惠限制。

申请时通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表、法人登记证明、负责人身份证明、公司章程和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投资决定;最近财年财务报表;经营不足12个月的,按最近报告日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信用报告、无欠税证明、项目融资证明;需要建设的还应提交场地草图方案。

管理公司一般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签署经营协议或者作出书面拒绝。协调中心收到协议副本后,通常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统一名册登记,并在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和管理公司。

本平台内容仅供业务参考,不构成法律、税务或投资建议。如需针对具体项目获得支持,可提交咨询需求。
提交企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