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运输领域:外资持股与控制限制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领空使用及航空活动法》|法规编号 Z100000339_
官方网址:https://adilet.zan.kz/rus/docs/Z100000339_
外国人、无国籍人士及外国法人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使用或处分达到或超过航空公司已发行股份49%的权益。计算时不仅考虑直接登记持股,也应考虑衍生证券、代持、关联主体和间接持股。
即使名义股比低于限制线,外国投资者也不得对航空公司实施有效控制。航空公司股东有义务披露自身情况及对其实施有效控制的主体,直至最终所有人。
投资航空项目时应同时审查股比、董事会表决权、否决权、融资安排、品牌和运营协议。航空运输经营还涉及运营人证书、航权、适航和安全许可,本文件仅提炼外资控制方面的核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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