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电子申请期限和默示批准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许可、批准和通知程序法》(2021年7月14日,第ЗРУ-701号)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5511900
乌兹别克斯坦的许可、批准和通知程序原则上通过“License”专门电子系统办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或依法限制访问的信息外,申请、部门协同、签发、续期、暂停和撤销均采用电子方式,电子许可证带有唯一二维码,打印件与电子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主管机关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通常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签发或拒绝决定;个别特殊行业可以由内阁另定更长期限。决定作出后,主管机关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系统,并在录入后1小时内通过系统通知申请人。如果法定审查期届满仍未签发也未拒绝,申请人完成规定手续并缴纳税费后,有权开展相应活动,系统应生成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材料存在可以补正的问题时,补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正式拒绝后,申请人获得的整改重报期限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按期整改后,主管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审查,且不得收取重复审查费,也不得随意增加第一次拒绝中未提出的新理由。多数许可证和批准文件原则上长期有效,法律列明的特殊行业许可证另设期限,但通常不得短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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