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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进出口限制许可和产品合规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对外经济活动法》(2000年5月26日,第77-II号,现行合并文本)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67238

在乌兹别克斯坦登记的法人以及依法登记为个体经营者的常住自然人,可以从事对外经济活动,并原则上自行决定参与方式、交易对象和合同安排。经营者对外贸所得的本国货币和外币收入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权。

国家可以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健康、动植物和环境保护、公共道德和秩序、文化遗产、国际义务、国际收支及防止不可再生资源枯竭等目的,对特定货物设置出口或进口禁止、限制、许可证或配额。需要许可证或配额的具体商品清单及主管机关由内阁另行确定,不能只凭一般经营登记开展受控商品进出口。

进口货物须符合乌兹别克斯坦的技术、药理、卫生、兽医、植物检疫和环保要求。法律规定应取得证书、标识或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的货物,或者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货物,不得进口。企业签约前应先根据商品编码核对许可证、认证、检疫和标签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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