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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非居民企业:预提税、常设机构与税务登记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原文依据:哈萨克斯坦《税法典》(2026年施行)|法规编号 K2500000214
官方网址:https://adilet.zan.kz/rus/docs/K2500000214

非居民从哈萨克斯坦取得的所得,一般税率为20%;股息、资本利得、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为15%。贷款和债务证券利息通常为10%;国际运输服务和再保险保费通常为5%。注册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的主体,相关所得可能统一适用20%。

非居民在哈萨克斯坦形成常设机构后,相关经营利润通常按企业所得税规则纳税,并对税后净利润另征15%。非居民通过未设分支机构的常设机构开始经营,通常应自经营开始之日起30个日历日内办理税务登记。

中哈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可能降低部分预提税率或改变常设机构判断,但需要满足受益所有人、税收居民证明和程序要求。实际付款前应同时核对国内法、协定和反滥用规则,不能只看一个税率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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