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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非居民预提所得税税率和协定适用

本篇内容结合公开政策和企业实际操作经验,为拟进入中亚市场的企业提供清晰、可执行的参考框架。

法规依据:《税法典》(2019年12月30日,第ЗРУ-599号,现行合并文本)

官方网址:https://lex.uz/ru/docs/4674893

非居民从乌兹别克斯坦取得、且不归属于其在乌兹别克斯坦常设机构的所得,通常由付款方作为税务代理在源泉扣缴。现行税法规定:股息和利息为10%,保险、共同保险和再保险保费为10%,国际通信及国际运输或运费收入为6%,其他未单列收入一般为20%。为投资项目融资而由乌兹别克斯坦银行和融资租赁机构向外国金融机构支付的贷款收入,以及部分银行结算服务收入,税率为0%。

税务代理应在每次支付时分别计算税款。通常情况下,非居民收入扣缴申报须在支付月份次月20日前提交;除银行特定付款外,税款一般最迟在向非居民付款后的次日缴纳。

如果乌兹别克斯坦与非居民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规定免税或更低税率,且实际受益人最迟在付款日前向税务代理提交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可以直接按协定待遇办理。不能证明居民身份、实际受益权或收入性质时,付款方承担少扣税及滞纳金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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